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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

2019-12-23 09:29:31 來源: 財政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9〕50號

  海關總署:

  為優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附件: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859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見附表1)。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五步降稅(見附表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見附表3)。

  (三)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安排,除此前已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協定稅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我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新加坡、澳大利亞、韓國、智利、格魯吉亞、巴基斯坦的雙邊貿易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國與瑞士的雙邊貿易協定和亞太貿易協定規定,進一步降低有關協定稅率(見附表5)。

  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2. 除赤道幾內亞外,對與我建交並完成換文手續的其他最不發達國家繼續實施特惠稅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幾內亞停止享受零關稅特惠待遇。

  二、出口關稅稅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7項商品徵收出口關稅,適用出口稅率或出口暫定稅率,徵收商品範圍和稅率維持不變(見附表4)。

  三、有關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1.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

  3. 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4. 出口商品稅率表

      5. 進一步降稅的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