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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全面落實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政策 通過市場化機制合理控制“兩高”項目用能需求

2023-08-09 15:01:59 來源: 寧夏發改委

  日前寧夏發改委發布關於《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若幹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等3項政策制度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意見稱,全面開展用能權交易,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新增用能指標全額有償購買,通過市場化機制合理控制“兩高”項目用能需求。

  全面落實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嚴格執行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政策。

  詳情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於《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若幹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等3項政策制度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進行中)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決策部署,深入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兩高”項目管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若幹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自治區兩高”項目評估論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替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3項政策制度,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網絡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至郵箱:nxfgwhzc@163.com,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11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日

  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若幹政策措施(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助力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實施方案》(寧政發〔202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條圍繞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統籌處理好發展和節能減排的關係,堅持政府引導調控和市場高效配置相結合原則,採取強有力措施,嚴格管控增量項目,改造提升存量項目,有序推進“兩高”項目管理,確保完成能耗強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任務。

  第二條新建、改擴建(環保節能改造、安全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等未增加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除外,下同)“兩高”項目,必須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自治區能耗雙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規劃布局和園區管理有關規定。對項目產品、工藝、技術、裝備等屬於限制類或淘汰類的,一律禁止投資新建。

  第三條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應對標國內、國際先進水平提高準入標準,引導使用行業先進技術工藝、綠色節能技術裝備,提高能效水平,減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條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嚴格實施產能、能耗、污染物替代制度。

  產能替代方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按照工信部《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產能替代比例執行,鐵合金、合成氨項目1:1.5,電解鋁項目1:1.25,電石項目1:1.5(自產自用電石及與下遊深加工企業進行兼並重組的商品電石項目等量替代)。

  能源消費替代方面。水泥熟料、鐵合金、合成氨項目1:1.5,電解鋁項目1:1.25,電石項目1:1.5(自產自用電石及與下遊深加工企業進行兼並重組的商品電石項目1:1.15),其他項目實行等量替代。

  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達標的城市、水環境質量達到要求的市、縣(區)新建“兩高”項目,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按照1:1比例進行替代。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水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市、縣(區),新建“兩高”項目,其對應的主要污染物實行倍量替代,如二氧化氮超標,則對應的氮氧化物按照1:2替代,如細顆粒物(PM2.5)超標,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四項污染物均按1:2比例替代。

  第五條嚴格“兩高”項目評估論證。各級在履行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審批手續之前,要深入論證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真分析評估對能耗雙控、碳排放、產業高質量發展和環境質量的影響。對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產能置換、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要求和能效、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先進水平的項目嚴禁審批。未進行評估論證或評估論證未通過的項目,不得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六條嚴格“兩高”項目節能審查。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要嚴格落實各項節能要求,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家能效標桿水平或先進標準。將項目能耗總量、單位產品能耗水平、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作為節能評審和節能審查的重要內容。強化節能審查與地區能耗強度目標聯動,對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完成進度嚴重滯後的地區,實施“兩高”項目緩批限批,直至能耗雙控形勢好轉後予以解除。

  第七條嚴格“兩高”項目環評審批。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區域削減、碳排放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對煤電、煤化工、鋼鐵、鐵合金、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銅鉛鋅硅冶煉等環境影響大或環境風險高的項目類別,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並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各級環評審批部門不得以改革試點名義隨意降低審批要求。

  第八條實施“兩高”項目清單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政策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兩高”項目排查,建立存量、在建和新建項目清單。根據“兩高”項目範圍、能耗空間和環境容量以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項目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深入挖潛存量“兩高”項目節能降碳能力。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能效約束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的若幹意見》《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節能降碳要求,加快推進存量“兩高”項目能效升級改造,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時限內將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改造升級到基準水平以上,對不能按期改造完畢的項目進行淘汰退出,騰出用能空間。

  第十條將建成投產的“兩高”項目全部納入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係統和污染源在線監測係統,在線實時監測項目能源消費和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一條全面開展用能權交易,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新增用能指標全額有償購買,通過市場化機制合理控制“兩高”項目用能需求。

  第十二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兩高”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嚴肅查處違規審批和建設運行的“兩高”項目。對違規建成投產的“兩高”項目,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復產,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責令關閉。對違規在建“兩高”項目,依法依規責令停工整改,進行分類處置,符合新建“兩高”項目條件且完成整改的方可復工。加強對“兩高”項目的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監督檢查,嚴禁“兩高”項目違規生產運行。

  第十三條全面落實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嚴格執行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政策。

  “兩高”項目按照《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目錄》明確的範圍執行,項目範圍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區實際適時調整。後續國家和自治區對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照最新規定和要求執行。  


自治區“兩高”項目評估論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以下簡稱“兩高”項目)管理,規範“兩高”項目評估論證程序,嚴格新建項目準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實施方案》(寧政發〔2022〕3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新建、改擴建(不包括未增加產能的節能環保改造、安全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改造等技術改造,下同)“兩高”項目評估論證管理。“兩高”項目按照《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目錄》明確的範圍執行。

  第三條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要進行評估論證,未進行評估論證或評估論證未通過的項目,各級相關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辦理產能置換(不需要進行產能置換的項目除外)、核準備案、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用地規劃許可等各項審批手續。

  第四條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單位要編制項目評估論證報告,項目評估論證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聯係人及聯係方式、以及主營業務等方面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性質、總投資、建設規模及內容,項目建設周期、採取工藝技術路徑等;

  (三)項目建設必要性及可行性,對項目建設的必須性、可行性進行深入分析;

  (四)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符合性,對國家、自治區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相符性分析;產能置換情況及產能置換指標來源等;

  (五)對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分析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及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影響;

  (六)對環境質量的影響,一是與“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的符合性,對項目與所在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和園區規劃環評的符合性進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總量控制指標來源、區域削減來源以及對完成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影響進行分析。

  (七)碳排放情況,包括碳排放總量,碳排放水平,對完成本地區碳排放控制目標影響等;

  (八)對能耗雙控影響,包括項目能源消費總量、單位產品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能效水平分析;能耗指標替代來源,新建項目對完成本地區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目標影響等;

  (九)評估論證結論及建議。

  第五條項目評估論證報告審查,實行屬地管理,審查機關對審查意見真實性負責。

  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及由自治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項目,其評估論證報告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負責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市、縣級和寧東投資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核準、備案的項目,其評估論證報告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負責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六條項目評估論證報告審查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估論證情況

  1.項目建設必要性及可行性;

  2.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符合性;

  3.對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影響;

  4.對環境質量的影響;

  5.對碳排放的影響;

  6.對能耗雙控的影響;

  (三)評估論證結論

  (四)附件,項目評估論證報告。

  第七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項目評估論證報告審查意見落實到位,防止弄虛作假。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由原方案審查機關撤銷審查意見,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第九條對於負責項目評估論證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

  替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替代管理,推動完成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實施方案》(寧政發〔2022〕30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兩高”項目管理目錄》(寧發改規發〔2022〕1號)、《寧夏能耗雙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寧發改環資〔2021〕80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涉及能源消費替代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第三條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和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4.48噸標準煤/萬元的項目(全區“十四五”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標值)必須落實能源消費替代(不包括國家能耗單列重大項目和符合國家能耗單列要求的新增超超臨界煤電項目)。

  第四條能源消費替代是指新建、改擴建項目新增綜合能源消費量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需要替代)。替代源包括:

  (一)企業關停退出(含轉應急備用的煤電機組、鍋爐,下同)、減少的能源消費;

  (二)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減少的能源消費;

  (三)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減少的能源消費;

  (四)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能源消費。

  第五條替代源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2021年1月1日後採取以上途徑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投產之前落實到位。

  第六條能耗替代源僅限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可以通過用能權交易方式購買取得。

  第七條 新建、改擴建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確定替代標準。能源消費替代量根據以下公式確定。

  能源消費替代量=A×B

  其中,A指項目新增綜合能源消費量(扣除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折算的能耗量),B指行業係數。

  第八條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屬行業,確定不同行業替代係數。

  水泥熟料、鐵合金、合成氨項目行業係數為1.5,電石項目行業係數為1.5(自產自用電石及與下遊深加工企業進行兼並重組的商品電石項目替代係數為1.15),電解鋁項目行業係數為1.25,其他項目行業係數為1。能源消費替代行業係數根據國家政策和節能降耗工作要求適時調整。

  第九條新建、改擴建項目單位應當編制能源消費替代方案。

  第十條能源消費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產品方案、工藝和設備情況,主要耗能設備設施等;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種類、數量、單位產品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等;

  (五)能源替代量測算方法及依據;

  (六)能源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實措施;

  (七)結論建議;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真實性及不重復替代承諾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替代源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應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關停退出,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按照企業關停退出前3年實際消費量的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部分耗能、設備設施關停拆除,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根據企業能源消費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三)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形成的能源消費壓減量,按照技改前後能源消費差額測算。

  第十二條能源消費替代方案審查,實行屬地管理,審查機關對審查意見真實性負責。

  需自治區級節能審查的項目,其能源消費替代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負責審查,出具審查意見。需地市級節能審查的項目,其能源消費替代方案由項目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出具審查意見。需寧東基地節能審查的項目,其能源消費替代方案由寧東管委會負責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能源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內容:

  (一)方案是否規範、完整;

  (二)項目新增綜合能源消費量測算是否科學、準確;

  (三)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替代量計算是否科學、準確;

  (四)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需落實能源消費替代的項目,應在辦理節能審查前取得能源消費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能源消費替代方案審查意見進行要件審核。

  第十五條節能審查過程中能源消費量增加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告知項目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由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落實新增能源消費量替代源,編制能源消費替代補充方案,經原方案審查機關進行審查,出具補充方案審查意見,並報送節能審查機關。

  第十六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能源消費替代方案落實到位。項目建成後,需經項目能源消費替代方案審查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防止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由原方案審查機關撤銷審查意見,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第十八條對於負責項目能源消費替代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