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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

2023-09-27 15:27:51 來源: 國家發改委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係,加強能源產供儲銷體係建設,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確保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採取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實施節約用電、需求響應、綠色用電、電能替代、智能用電、有序用電,推動電力係統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應貫徹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守牢能源電力安全底線。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能源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電力相關行業組織等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中,電網企業包括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其他地方電網企業以及增量配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

  第二章 節約用電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通過實施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管理和服務措施,促進用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用電環節電力電量節約,促進電力係統有效節能降碳。

  第八條 實施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制定和下達本級電網企業電力電量節約指標,採取評價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統籌考核;

  電網企業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不低於其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0.3%、上年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進一步完善評價考核指標體係,提升非輸配環節項目評價比重。

  第九條 聚焦重點行業和領域分業施策、分類推進。強化工業、建築、交通、農業等重點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與碳達峰行動方案銜接,統籌提升重點用能工藝設備產品效率和全鏈條綜合能效。完善新型用電基礎設施的能效管理,加強綠色設計、運維和能源計量審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條 鼓勵發展綜合能源服務產業促進節電降碳。強化綜合能源服務商、負荷聚合商等新興經營主體培育。鼓勵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電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務,滿足電力用戶的差異化能源需求,助力電力用戶能效提升、節電降碳。

  第十一條 各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動態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普及應用節電新技術、新方式。針對工業等領域開展節電評價標準制定,健全評價機制。強化能效標桿引領,係統推進全社會綜合能效全面提升。

  第三章 需求響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係統運行的需求自願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係統靈活性,保障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十三條 積極拓寬需求響應主體範圍。各類經營性電力用戶均可參與需求響應,有序引導具備響應能力的非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需求響應。鼓勵推廣新型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空調負荷等主體參與需求響應。

  第十四條 提升需求響應能力。到2025年,各省需求響應能力達到最大用電負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電負荷峰谷差率超過40%的省份達到5%或以上。到2030年,形成規模化的實時需求響應能力,結合輔助服務市場、電能量市場交易可實現電網區域內需求側資源共享互濟。

  第十五條 加快構建需求響應資源庫。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根據需求響應的資源類型、負荷特徵、響應速率、響應可靠性等關鍵參數,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響應資源清單,並基於需求響應實際執行情況等動態更新。

  第十六條 全面推進需求側資源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常態化運行。鼓勵滿足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輔助服務,保障電力係統穩定運行。鼓勵通過市場化手段,遴選具備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係統應急備用服務,簽署中長期合約並明確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優先調用。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響應主體參與容量市場交易或納入容量補償範圍。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需求側資源與電力運行調節的銜接機制,逐步將需求側資源以虛擬電廠等方式納入電力平衡,提高電力係統的靈活性。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的資源整合能力。支持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整合優化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需求側資源,以負荷聚合商或虛擬電廠等形式參與需求響應,創新用電服務模式,培育用電服務新業態。支持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微電網開展需求響應。支持鄉村符合條件的需求側資源由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第十九條 建立並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

  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提高經濟激勵水平。鼓勵需求響應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

  第二十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需求響應工作,各地能源監管部門根據職責開展相關市場監管工作。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係統建設和運營工作。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受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托組織開展需求響應交易與執行,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按職責分工協同開展相關工作。各類需求響應主體的權責按照當地電力市場相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綠色用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用電,是指促進綠色電力(簡稱“綠電”)供需協同互動,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水平,激發全社會綠電消費潛力,推進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

  第二十二條 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的唯一憑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國有企業、跨國公司等消費綠電,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推動外向型企業較多、經濟承受能力較強的地區逐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加強高耗能、高排放企業使用綠電的剛性約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電力消費中綠電最低佔比。提升新型基礎設施綠電消費水平,促進綠電就近消納。

  第二十四條 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等重點區域綠電消費比重,提升新增產業、新建項目、新建園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支持以縣域或村鎮為單位,充分利用當地水、風、光、生物質、地熱等可再生能源資源,因地制宜建設分布式綠色低碳綜合能源網絡,提高鄉村用能的綠電比例。積極推動工業廠房、公共建築等屋頂光伏建設和實施光伏建築一體化應用,因地制宜推廣淺層地熱驅動的冷熱電一體化模式。

  第二十五條 推動配電網增容、線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提升配電網規模化接入分布式電源、柔性負荷的能力,推進電網運行方式向源網荷儲互動、分層分區協同控制轉變。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鄉村地區等開展綠色低碳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支持取得突破的低碳零碳負碳關鍵技術開展產業化示範應用,推動綠電與終端冷熱水氣等集成耦合利用,宣傳推廣典型案例,推動全社會生產生活用電方式綠色轉型。

  第五章 電能替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電能替代,是指在終端能源消費環節實施以電代煤、以電代油、以電代氣等措施,鼓勵通過市場化、智能化等手段,實現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綠電的電力消費模式。

  第二十八條 立足電力供需情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拓展電能替代的廣度和深度,構建政策體係完善、標準體係完備、市場模式成熟、智能化水平高的電能替代發展新格局,科學有序推進電能替代。持續提升工業、建築、交通等重點領域電氣化水平。加快提高農業農村領域終端電氣化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穩步推進重大民生工程終端電氣化水平提升。

  第二十九條 持續提升電能替代項目的靈活互動能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應優先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滿足,支持電能替代項目開展綠電交易、綠證交易,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佔比,推動電能替代項目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鼓勵電能替代項目通過負荷聚合商參與需求響應。

  第三十條 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在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完成情況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對於通過可再生能源滿足的電能替代電力電量,計入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

  第三十一條 強化電能替代配套電網規劃、建設、調度和運維等,提高電能替代項目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電能替代項目的供電服務,保證電網安全。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多方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作模式。

  第六章 智能用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能用電,是指通過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融合應用,推動用電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創新優化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能服務新業態,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提升電力需求側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平臺建設。推動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平臺與能源、經濟、氣象、建築等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設新型建築電力係統和建築智能化運行管理平臺。推動工業、商業、居民家庭等領域用電基礎設施和終端設備的智能化改造,構建協作互聯、安全可控的智能用電融合基礎設施。探索發展電力物聯網,提升智能用電的網絡化、協同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各級各類能源電力數據中心,整合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等的用電數據資源,逐步實現多源異構用電數據的融合和匯聚。安全有序推進用電數據開放共享,完善隱私保護。創新電力領域數據要素開發利用機制,支持開展基於用電大數據的新型增值服務,打造數據應用生態。

  第三十七條 創新探索智能用電新模式新業態,推進數字經濟與電力經濟融合,培育電力經濟新增長點。建立健全智能用電技術體係、組織體係、監管體係、評價體係等。鼓勵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創新智能用電服務內容和商業模式。支持多元化開發智能用電應用場景,建設智能工廠、智能園區、智能樓宇、智能小區、智能家居等,加強智能電網建設應用,支撐智慧城市發展。

  第七章 有序用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後,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有保有限原則,制定有序用電方案。嚴格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鏈供應鏈企業用電。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重點限制淘汰類、限制類、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業用電。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用能企業、單位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四十條 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對積極採取需求響應等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並經評估取得明顯效果的工業企業等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其有序用電參與要求。

  第四十一條 電網企業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係統開展負荷精準調控,各地負荷監測能力應逐步達到本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應逐步達到本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20%以上。

  第四十二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電網企業完善電力保障機制,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制定有序用電方案並及時更新,開展專項演練,依法依規實施有序用電。

  第四十三條 在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電網企業應根據不同情形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健全和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法律規範綜合保障體係,及時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或制定專門規章。根據需求側資源參與電力市場等的需要,完善有關市場機制與規則。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和地方能源、電力發展相關規劃中,進一步明確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任務和作用,將電力需求側管理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電力係統靈活性提升、安全保障等內容協同銜接。

  鼓勵各地出臺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細則、實施方案等文件,因地制宜創新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及時總結交流電力需求側管理實踐經驗。

  第四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制定、修訂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和有關單位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積極推動電力需求側管理基礎通用標準,以及產品、服務、管理等標準研制,推動標準實施、監督和動態調整。

  第四十七條 逐步健全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容量電價、需求響應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地方可按規定結合實際安排資金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工作。鼓勵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納入綠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範疇。

  第四十八條 進一步加強需求響應、電能替代、節約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等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推廣。重點推進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車網互動、微電網等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技術和產品檢測、評估體係。

  第四十九條 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和績效相關信息採集、分析能力建設,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指標和分析方法,提高負荷管理係統技術支撐能力。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人才培養,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多層級、多類型電力需求側管理試點示範。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國際合作機制,引入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積極參與需求響應等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需求側資源,是指廣泛分布於用戶側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可以聚合優化、參與電力係統運行調節的電力資源。

  (二)可調節負荷,是指具有靈活調節能力,可以根據電力係統運行需要,調整用電行為、用電方式,增加或減少用電功率的電力負荷。

  (三)負荷聚合商,是一類需求側負荷調節服務機構,具有通過技術、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側資源的能力,可參與電力係統運行,為電力用戶提供參與需求響應、電力市場等一種或多種服務。

  (四)虛擬電廠,是依托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等機構,通過新一代信息通信、係統集成等技術,實現需求側資源的聚合、協調、優化,形成規模化調節能力支撐電力係統安全運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9月20日起實施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