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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優化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2023-11-23 09:25:34 來源: 青海發改委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優化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

  為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我省新型電力係統建設,助力我省節能減排工作,現結合發用電負荷情況對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調整部分行業峰谷時段

  對我省電石、晶硅、經營性充換電設施(公交公司界定為公交車專用的充換電設施除外)等行業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谷時段9:00-17:00;其餘為平時段。

  本次峰谷時段優化調整後,我省鐵合金、碳化硅、水泥、電石、晶硅、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等六個行業適用上述峰谷時段,其餘行業峰谷時段不變,即高峰時段為8:00-11:00,18:00-23:00;谷時段為0:00-8:00;其餘為平時段。

  二、其它事項

  1.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電網企業應對具備執行條件的用戶按要求執行調整後的峰谷時段,對不具備執行條件的用戶盡快開展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未完成改造前仍執行原峰谷時段,原則上所有用戶應於11月15日前改造完成。由於表計更換增加的投資,在輸配電價核價時統籌考慮。

  2.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調整後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落地實施。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我委將適時進行優化調整。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9月22日


  《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現就《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企業節能降耗,助力我省能耗雙控工作,我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係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引領,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係統、保障電力係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對部分行業優化分谷時段。我委於2022年1月對鐵合金、碳化硅、水泥三個具備靈活調整生產時間的行業峰谷時段進行了優化,並於2023年10月將上述行業範圍擴大至電石、晶硅和經營性充換電設施(公交公司界定為公交車專用的充換電設施除外)。本次將電解鋁、鋼鐵行業納入調整峰谷時段,調整後峰谷時段為: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低谷時段9:00-17:00;其餘為平時段。經調研有關企業,政策可引導企業對部分輔助設備用電調整時段,可降低用戶日負荷11萬千瓦,年增加新能源消納約0.6-1億千瓦時,減少碳排放5-8萬噸。

  上述行業以外的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時段不變,即:高峰時段為8:00-11:00,18:00-23:00;低谷時段為0:00-8:00;其餘為平時段。

  (二)適當延長尖峰電價時段。自2022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在早8:00-9:00、晚20:00-21:00執行尖峰電價,尖峰時段電價在對應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現行兩小時尖峰電價綜合執行水平(110千伏)為0.599元/千瓦時與調整後兩小時尖峰電價水平基本無變化。

  本次調整是對執行尖峰電價的用戶尖峰時段進行適當延長,延一小時後,尖峰時段為每年一、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尖峰電價在用戶對應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0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折價、係統運行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下同)。延長尖峰時段1小時,涉及年用電量為11.67億度,電價執行水平提高0.112元/千瓦時。經對部分可調節生產的用戶測算,預計可引導企業避峰生產,降低用戶日負荷65萬千瓦,年減少外購火電等夜間用電約1億千瓦時,減少碳排放8萬噸。

  (三)適當調整谷段電價

  高峰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上浮63%執行,低谷時段電價按平段電價下浮65%執行,低谷時段增加2個百分點,由尖峰電價收入進行補償,引導用戶白天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政策調整可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為每度電0.5厘,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四)明確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執行,電網企業應盡快開展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制定改造計劃報我委備案,未完成改造前仍然執行原峰谷時段和電價。因表計更換增加的投資,納入輸配電價核價範圍予以解決。

  (五)明確保障措施。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調整後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落地實施。電網企業每年要將上一年度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情況及尖峰電價收支情況報送我委。

  三、解讀機構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