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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

2023-11-23 09:45:09 來源: 內蒙古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規定,為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結合當前電力供需形勢,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心懷“國之大者”,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在統籌地區產業結構、負荷特性、供需形勢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研判、主動作為,提升電網在面對電力供應短缺時的響應速度和綜合處置能力,優先保障民生和重要負荷供電需求,為完成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提供堅強電力保障,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穩定。守牢電網運行安全底線,優先實施區域平衡,加強網省間餘缺調劑和相互支援,提升電源側支撐能力,深挖電網側供電潛力,合理控制負荷側用電需求,維護區域和全網電力平衡。

  1.燃煤機組出現非計劃停運增加電力缺口,或減少機組非停增加發電能力時,優先執行相關區域平衡措施,剩餘電力缺口根據缺口等級按序位進行有序用電。

  2.滿足區域平衡條件下,按先錯峰、後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原則上避免拉閘限電。

  3.按照電網調度指令,電力用戶及時壓降用電負荷,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安排生產。

  4.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於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

  ——堅持有保有限。堅決保障居民生活、涉及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基礎能源生產和重要醫療搶險救災物資生產等重要電力用戶電力供應;限制違規項目、淘汰類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業不合理用電。

  1.優先保障電力用戶範圍

  (1)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係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2)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3)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係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4)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5)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6)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7)煤礦、石油、天然氣生產等國家、自治區文件明確規定保障電力供應的用戶。

  2.限制不合理用電用戶範圍

  (1)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2)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3)單位產品能耗高於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4)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5)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於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堅持統籌兼顧。在惠民生、保穩定、促發展的基礎上,統籌用電側合理需求,兼顧安全生產、產業發展、節能環保等政策要求,各盟市、有關部門、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應積極主動採取預防措施,協作配合,將有序用電影響控制在合理水平。結合電力市場以及電價疏導政策,合理安排有序用電序位,切實發揮價格信號引導作用。

  ——堅持公平公開。綜合考慮納入有序用電序列範圍各行業內企業能耗水平、電力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公平開展有序用電。納入有序用電範圍的企業充分享有事前知情權,各盟市有序用電方案應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實施

  根據國家有序用電預警等級標準,結合全區用電結構實際,在確保電網運行安全前提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開展有序用電,若出現長周期電力缺口考慮開展用電企業輪停;在電網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相關措施難以滿足電網安全運行要求時,按程序批準後可執行拉閘序位表。

  (一)需求側響應措施。電網企業以周為單位滾動預測電網平衡情況,預判電力供應緊張時段,根據實際供需情況確定、調整響應電力和邀約範圍,按照需求側響應方案和流程組織執行,響應結束後發出響應解除通知。用電企業應及時反饋是否參與響應及響應能力,並按照約定執行需求側響應,收到響應解除通知後自行恢復負荷用電。

  (二)有序用電措施。按發布有序用電預警信息、執行有序用電操作、解除有序用電預警等程序開展有序用電工作。

  1.按程序發布有序用電預警信息

  (1)預警等級。依據國家《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根據電力或電量缺口佔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有序用電預警等級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劃分: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2)預警發布。電網企業根據電力平衡預測情況確定有序用電預警等級,報告自治區能源局同意後,由電網企業向各盟市供電企業發布預警信息,同步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地區能源監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盟市供電企業及時將預警信息發送至各相關用電企業並報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原則上預警信息提前24小時發布。若遇電網負荷突變、電網突發事故或其他緊急事件,電網企業可按既定拉閘限電序位表控制用電負荷。

  2.按電力缺口分區域分行業分批次執行有序用電

  電網企業根據電網供需平衡情況,綜合考慮各盟市工業結構、用電構成、負荷特性以及電網外部支援情況,按電力缺口等級分批次開展有序用電。在全網連續多日電力缺口達到Ⅰ級預警時,啟動執行負荷輪停方案。

  (1)在全網電力缺口達到Ⅲ級及以下時,首先開展區域平衡;其次優先對違規項目、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依次進行控制。

  (2)在全網電力缺口達到Ⅰ、Ⅱ級時,在Ⅲ、Ⅳ級基礎上,按照除危險煤化工以外的“兩高”行業、景觀照明亮化工程、其他可中斷大工業、高危行業序位,對可參與有序用電的負荷進行壓限。

  (3)在執行各級有序用電時,市場合同以外的電量有序用電級別先於市場合同電量。交易機構按照要求及時組織開展交易,交易結束後按照地區、行業、交易合同電量、交易價格提供序位,1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根據電力市場交易序位,在3個工作日內調整本地區當月有序用電序位,並及時對外公布。

  3.實施有序用電

  電網企業是有序用電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操作。

  (1)下達限電指令。當出現電力缺口時,電網企業要按照本方案規定,根據電網實際缺額向各盟市供電企業發布有序用電指令;各盟市因有序用電造成的損失電量佔全網總損失電量的比例原則上應當與調控指標中比例一致。

  (2)執行有序用電。各盟市供電企業接到有序用電指令後,立即執行本盟市有序用電方案,按照先需求側響應、再有序用電的順序,通知相關電力用戶按照指令要求執行。

  (3)壓限用電負荷。用電企業接到有序用電指令後要立即響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負荷控制到位,具體時間由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根據行業負荷特性明確。執行錯避峰指令時須在指令要求時間全程控制負荷滿足要求。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由電網企業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係統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後果由用戶承擔;情節嚴重並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電網企業履行政府報備並按程序停止供電。

  4.解除有序用電預警

  當有序用電工作結束時,電網企業要及時向各盟市供電企業發布解除有序用電預警信息,並及時通知相關電力用戶。

  5.其他要求

  (1)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餘缺調劑和相互支援。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擁有儲能設備的用戶應優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調控指標,規範剛性執行。

  (2)電力供應緊張期間,燃煤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

  (三)用戶輪停措施。當預測長期(不少於1周)出現Ⅰ級電力缺口時,為避免連續運行的用戶頻繁啟停,經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批準,可執行用戶輪停措施。優先對響應速度快、影響範圍小、產業鏈條短的行業實施輪停。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要求,提供鋼鐵、電解鋁、煤化工、氯鹼化工、建材等行業納入用戶輪停的名單;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用戶輪停方案,根據不同行業生產特性,合理安排企業輪停生產,確保輪停期間壓限負荷規模滿足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組織盟市供電企業和納入輪停範圍的用電企業要簽訂協議,明確輪停啟動條件、輪停負荷規模、輪停周期、輪停次序等內容,各方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輪停方案。

  (四)拉閘限電措施。當有序用電、用戶輪停等措施均難以滿足電網運行安全要求時,電網企業按照事先制定的拉路序位拉閘限電。拉閘限電措施不包含優先保障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制定拉閘限電預警機制,明確拉閘限電風險的量化標準,一旦達到拉閘限電預警啟動條件,必須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三、組織分工

  (一)自治區能源局。根據地區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指導電網企業及時調整完善有序用電方案,監督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嚴格實施有序用電方案、用戶輪停方案和拉閘序位。

  (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自治區工信廳要按照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地區產業結構,以及自治區政府的明確要求,指導盟市合理確定大工業行業參與有序用電次序。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明確“兩高”項目範圍,提供“兩高”項目清單,支持企業做好有序用電的相關政策措施。

  (三)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根據本方案及時調整修訂本盟市有序用電方案(包含可中斷負荷清單、用戶輪停方案),確定參與有序用電的用戶、負荷、線路,報本地區人民政府(行署),並抄報自治區能源局和電網企業;主動挖掘本地區需求側響應資源,配合供電企業建立並充實需求側響應資源庫;監督本地區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有序用電、企業輪停方案;督促指導當地用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簽訂有序用電協議、用戶輪停協議;定期開展有序用電工作總結,做好輿論宣傳引導。

  (四)電網企業。依據本方案合理做好電力平衡工作,優化有序用電措施;負責主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係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定期對所屬產權設備開展運維,確保係統準確動作,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係統,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執行拉閘序位表、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組織開展全覆蓋的有序用電演練;負責組織對自備電廠發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嚴格落實需求側響應、有序用電、用戶輪停、拉閘序位等工作的信息公開和告知制度;嚴格按照既定程序開展有序用電,確保各環節信息暢通;負責開展有序用電、機組非停受阻等相關統計工作,及時報告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

  (五)盟市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本盟市有序用電方案,優化有序用電措施,滿足企業合理用電需求;負責開展有序用電相關統計工作,報送本級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及電網企業;與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有序用電執行不到位的用戶進行聯合監管。

  (六)用電企業。負責制定並及時更新本企業有序用電、輪停方案,報本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備案;嚴格服從調度紀律,堅決執行有序用電指令;根據生產特點,積極參與削峰填谷;結合自身實際,統籌好生產和檢修計劃,編制班次輪換、設備檢修和生產調休等內部負荷控制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電力供應不足、能源保供期間,所屬自備電廠要做到“應開盡開”,從電網購電量不得超過前三年同時期平均購電水平,購電價格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通過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形成,並主動接受電網企業監督檢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有序用電管理部門要適時開展本方案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嚴格按《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有關規定處理;對不執行有序用電指令違規操作的,各級有序用電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處置。

  (二)落實屬地責任。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加強本地區機組非停受阻治理,督促用電企業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指令;會同供電企業適時開展有序用電應急演練。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有關單位要多渠道、全方位宣傳有序用電政策,做好方案解讀,適時向社會公開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科學引導社會輿情。

  附則:名詞釋義 附則

  名 詞 釋 義

  一、需求側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係統運行的需求自願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係統靈活性,保障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二、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後,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三、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四、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五、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六、拉閘,是指各級調度機構發布調度指令,切除部分用電負荷。

  七、用戶輪停,是指在保障連續運行企業安保負荷和恢復生產必要啟動負荷的前提下,在一定周期內有計劃輪流生產的措施。

  八、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

  九、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

  十、電網企業,是指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政策解讀

  一、有序用電方案編制背景是什麼?

  為做好2023年迎峰度冬有序用電工作,保障自治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確保民生、重要用戶等用電需求,促進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規定,自治區能源局會同內蒙古電力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蒙西電網有序用電方案(2022版)》和《蒙東電網有序用電方案(2022版)》廢止。

  二、有序用電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有序用電方案包括四部分內容。

  一是總體要求,提出有序用電基本原則,明確優先保障電力用戶範圍和重點限制電力用戶範圍。

  二是組織實施,明確有序用電預警等級、有序用電具體措施、預警發布程序和有序用電執行程序,提出用戶輪停措施和拉閘限電措施。

  三是組織分工,確定自治區各有關部門、電網企業、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和用電企業職責分工。自治區工信廳指導盟市合理確定大工業行業參與有序用電次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明確“兩高”項目範圍,提供違規“兩高”項目清單。

  四是保障措施,提出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宣傳引導等三個方面的措施。

  三、什麼是有序用電?

  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後,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四、誰來負責有序用電?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全區有序用電管理工作,指導電網企業執行有序用電方案,監督各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嚴格實施有序用電方案。

  盟市有序用電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有序用電管理工作,監督本地區供電企業及用電企業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電網企業:按照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令,組織實施好有序用電工作,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及時發布有序用電預警信息,優化有序用電措施,開展有序用電相關統計工作。

  用電企業:編制內部負荷控制方案,按要求及時執行有序用電指令,加強節電管理。

  五、有序用電方案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按照《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最新要求,有序用電規模、預警信息等級及其他相關條款對蒙西、蒙東電網適用性基本一致,為統籌優化全區有序用電管理工作,將兩網有序用電方案合並形成《內蒙古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2023年版)》。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