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發改能源〔2025〕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市場建設,是以更大力度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是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內在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有關規定,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推動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培育綠證市場,激發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引導綠證價格合理體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2027年,綠證市場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強制消費與自願消費相結合的綠色電力消費機制更加健全,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認證、標識等制度基本建立,綠證與其他機制銜接更加順暢,綠證市場潛力加快釋放,綠證應用穩步推進,實現全國範圍內綠證暢通流動。到2030年,綠證市場制度體係進一步健全,全社會自主消費綠色電力需求顯著提升,綠證市場高效有序運行,綠證應用有效實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合理體現,有力支撐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穩定綠證市場供給
(一)及時自動核發綠證。加快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並網項目建檔立卡。強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功能技術支撐,依據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已建檔立卡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月度結算電量,逐月統一批量自動核發綠證,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電量對應綠證核發。
(二)提升綠色電力交易規模。加快提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綠色電力交易規模,穩步推動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以及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三)健全綠證核銷機制。完善綠證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規範綠證核銷機制。對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依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憑證或其他聲明材料予以核銷;對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超過有效期後自動予以核銷;對申請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後,對減排量對應的綠證予以核銷。
(四)支持綠證跨省流通。推動綠證在全國範圍內合理流通,各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綠證交易區域。支持發用雙方自主參與綠證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推動綠證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
三、激發綠證消費需求
(五)明確綠證強制消費要求。依法穩步推進綠證強制消費,逐步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並使用綠證核算。加快提升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和數據中心,以及其他重點用能單位和行業的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到2030年原則上不低於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平均水平;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在80%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在有條件的地區分類分檔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工廠、綠電園區等,鼓勵其實現100%綠色電力消費。將綠色電力消費信息納入上市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報告體係。
(六)健全綠證自願消費機制。鼓勵相關用能單位在強制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之上,進一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發揮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引領作用,穩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鼓勵企業主動披露綠色電力消費情況。鼓勵行業企業、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打造綠色產業鏈供應鏈,逐年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協同推進企業綠色轉型。建設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建築、綠電社區。推廣綠色充電樁,支持新能源汽車充綠電。鼓勵居民消費綠色電力,推動電網企業、綠證交易平臺等機構為居民購買綠證提供更便利服務,將綠色電力消費納入綠色家庭、綠色出行等評價指標。研究建立以綠證為基礎的綠色電力消費分檔分級標識。
(七)完善金融財政相關支持政策。加大綠色金融對企業、產品和活動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的支持力度,強化綠色信貸支持。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研究制定政府採購支持綠色產品政策。
四、完善綠證交易機制
(八)健全綠證市場價格機制。健全綠證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綠證價格監測,研究建立綠證價格指數,引導綠證價格在合理水平運行。參考綠證單獨交易價格,合理形成綠色電力交易中的綠證價格。
(九)優化綠證交易機制。完善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體係,強化綠證交易平臺建設。推動發用雙方簽訂綠證中長期購買協議。支持代理機構參與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項目綠證核發和交易。加快設立省級綠證賬戶,完善電網代理購電相應存量水電綠證的劃轉機制。
(十)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推進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內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建設,鼓勵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購買協議。鼓勵各地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形式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有效擴大跨省跨區供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結合分布式新能源資源稟賦和用戶實際需求,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五、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十一)加快綠證標準體係建設。研究綠證相關標準體係,編制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目錄,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快各類標準制定工作。推動綠證與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和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有效銜接。
(十二)建立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機制。建立基於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機制,制定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規範,明確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流程和核算方法。開展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服務,為企業提供的綠色電力消費清單。完善綠色電力消費統計排名維度和層級。
(十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制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相關技術標準、規則、標識,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開展面向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推進認證結果在相關領域的採信和應用。鼓勵相關主體積極使用綠色電力消費標識,提高其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十四)推動綠證與其他機制有效銜接。推動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壓實至重點用能單位,使用綠證用於權重核算。逐步擴大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的行業企業範圍並使用綠證核算。推動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重點用能和碳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加強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銜接,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和產品碳標識中的應用。
六、推動綠證應用走出去
(十五)推動綠證標準化。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統籌做好標準和國內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用於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與認證,提升標準的性和認可度。加快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轉化為標準。做好通用核算方法和標準推廣工作。
(十六)加強合作交流。在政府間機制性對話中將綠證作為重要議題,支持各類機構及企業針對綠色電力消費的標準制定、認證對接、核算應用等工作與社會開展務實交流與合作,引導貿易夥伴認可中國綠證。與組織做好溝通交流,加大宣介力度,推動擴大中國綠證使用場景。培育具有影響力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構,鼓勵行業成立綠色電力消費倡議組織,提升綠證對用能企業覆蓋面和影響力,增強企業綠色競爭力。
(十七)強化政策宣介服務。靈活多樣開展綠證政策宣貫活動,推動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鼓勵開展宣貫會、洽談會等促進綠證交易的活動。鼓勵各地,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綠證需求較多的地區,探索設立綠證綠電服務中心,更好滿足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證市場監測,加強綠證與其他機制的統籌銜接,共同推動綠證市場建設,營造消費綠色電力良好氛圍。綠證核發機構和各綠證交易平臺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高效規範做好綠證核發和交易。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相關用能單位落實好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要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做好轄區內綠證市場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 務 部
國 家 數 據 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