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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強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助力經濟持續回升向好若幹措施的通知

2025-03-21 08:31:37 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桂自然資發〔2025〕1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九次全會暨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創新自然資源要素配置,促進經濟持續回升向好,制定以下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空間保障

  (一)簡化市縣總體規劃數據庫更新規則。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及軍事國防等單獨選址項目,已列入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文本、重點建設項目清單,或已在規劃圖、數據庫上標繪的,視為符合規劃可辦理用地審批,並在用地批準後,由廳根據批復的項目用地範圍在當年內統一更新至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零星城鎮建設項目涉及規劃數據庫更新的,報廳審查通過並納入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後作為用地審批的依據。

  (二)探索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機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按照規劃修改、維護和勘誤等情形差異化開展詳細規劃修改或調整,分情形細化詳細規劃調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在不突破詳細規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為導向,對公益性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正向優化、深化細化規劃內容等調整,視為規劃維護的情形,可簡化調整程序;因地形圖、土地權屬、建設現狀等信息錯漏需要更正的,視為規劃勘誤的情形,經市縣自然資源局審查同意,可按有關程序更新規劃成果及數據庫。

  (三)強化規劃引領賦能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加大對重點產業園區的空間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都市型工業高質量發展空間,引導工業向產業園區集中布局。以沿邊臨港產業園區和中國—東盟產業合作區為重點,立足產業園區重點產業和建設階段,加快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支撐園區精細化管控和引導需求。鼓勵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間無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工業主導型產業園區應合理增加工業和倉儲用地佔比,產城融合型產業園區應合理增加生活服務性設施用地比例。對產業園區範圍內正在開展城鎮開發邊界調整的區域,可同步開展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審批,並在詳細規劃成果中作出區別說明,城鎮開發邊界調整成果納入全國“一張圖”後可實施該區域詳細規劃。 

  二、提高資源要素保障能力

  (四)增強用地指標配置效率。完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流轉機制,有序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礦山生態修復等建設用地復墾指標市場化跨區域流轉,探索開展新增城鎮用地規模指標、騰退建設用地指標異地交易。穩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完善節餘指標調劑機制。持續優化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優先保障主導產業、重大項目合理用地,將“兩重”項目、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等納入優先保障計劃指標範圍,單列中國—東盟產業合作區、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等重要功能平臺計劃指標。

  (五)推進永久基本農田易地代保。對本縣域範圍內確實無法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的,探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有償或無償等多種方式進行易地代保,縣域範圍內無法補足的,可在市域範圍內跨縣域易地代保,市級自然資源局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六)全力做好礦產資源要素保障。圍繞勘查、開發、儲備三項重點任務,聚焦戰略性礦產增儲上產和我區優勢產業發展需要,係統謀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科學編制廣西“十五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廣西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十五五”實施方案,加大鋁、錳、錫、銻、鎢等自治區產業發展急需的戰略性礦產資源找礦力度,統籌推進沉積型鋁土礦選冶工業試驗攻關。將財政出資已查明、建設項目壓覆以及政策性關閉礦山尚有剩餘資源儲量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納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儲備。圍繞鋁、錳、有色金屬、光伏玻璃等產業,有序配置礦產資源。

  (七)持續激發礦業市場活力。加強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統籌安排,優化礦業權出讓工作流程,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探礦權區塊建議,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及時安排出讓。鼓勵企業開展礦山深邊部資源潛力評價和礦產勘查,延長礦山服務年限。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鎮開發邊界實施管理,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在城鎮開發邊界內設置礦業權。

  (八)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合理規劃礦業用地規模和布局,保障礦業用地需求。縮減礦山開發利用各類方案審查時間,加快重點礦業項目審核審批。推動有色金屬、碳酸鈣等領域重點礦山開工建設、達產增產,提高資源開採能力,分類施策推動已有礦山就礦找礦、停產礦山復工復產。對新出讓的砂石土類採礦權進行綜合評價、整體出讓。強化綜合勘查,鼓勵綜合利用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和尾礦資源。鼓勵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礦山整合,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三、鼓勵盤活閒置低效存量土地

  (九)厘清閒置土地責任和時間。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的約定或規定,以宗地為單位進行閒置土地認定。土地實際交付日期不明確的,以核發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對於政府和企業共同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應厘清責任與時間,確定土地閒置的起訖時間後,扣除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時間,剩餘為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時間。

  (十)支持低效用地分割利用。企業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空閒未建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規定分割轉讓或收儲。分割轉讓土地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3畝且可獨立開發,滿足消防安全、交通出入等要求,分割界線不得切割建(構)築物,涉及配套公共設施等共享空間建設使用的,轉讓雙方應明確權利義務,充分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轉讓後的土地使用年期為原用地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原用地為劃撥或者限制性出讓供應的,申請分割轉讓部分應先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空閒未建土地面積3畝及以上,或者小於3畝但可與周邊未利用的儲備用地、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用地連片開發利用的,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由政府分割收儲,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儲備手續。工業用地內的行政辦公樓、生活服務設施等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分割轉讓後土地原則上不得再次分割轉讓。

  (十一)允許低效用地合宗開發。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用途一致的多宗相鄰低效用地合宗開發。合宗前地塊均為出讓用地但剩餘出讓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等價值原則統一確定剩餘土地出讓年限,也可補繳土地價款後按合宗前最高的宗地剩餘年限確定;合宗前地塊包括劃撥、出讓等多種土地使用權類型的,合宗後原則上依法依規統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劃撥土地部分需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按出讓用地剩餘年限確定;合宗前地塊均為劃撥用地且合宗後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方式,也可按照法定最高年限辦理劃撥補出讓手續,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合宗後開發建設規模不得超過合宗前各地塊開發建設規模的總量,可對合宗前約定配建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優化整合但不得降低建設規模總量。確需按規劃提高容積率的,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規劃許可調整手續。

  (十二)優化低效用地再開發補繳地價政策。在符合規劃、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在低效用地上進行改擴建、拆舊建新提高土地利用率,或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符合園區產業項目準入條件的低效工業用地,按規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使用工業用地,在工業用地性質不變、權屬不變的前提下,按規劃提高容積率盤活利用的,可暫不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在發生權屬轉移或企業自行申請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再行補繳土地價款。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變更土地用途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補繳土地價款。

  四、提升審批服務效能

  (十三)優化用地審查審批。開展用地用林並聯審批試點,實行“一張底圖”規範管理、“一次完成”勘測定界、“一個部門”受理申請、“一套材料”共同使用等舉措,推動用地用林審批全流程協同。對少量零星城鎮建設用地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除符合單獨選址報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鎮批次報批。對符合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單獨選址項目,按要求做好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不再編制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

  (十四)明確歷史違法用地處置責任。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存在不涉及本項目違法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違法用地處置工作,新入善意第三方企業不承擔非本項目的違法用地責任。對違法責任主體明確的,按規定處理,在項目辦理農轉用與土地徵收前依法依規完成查處整改;對違法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整改,消除土地違法狀態。

  (十五)優化服務助力紓困解難。建立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問題快速處置長效機制,加強政企溝通交流,多渠道收集行業主管部門、用地企業等反映的要素保障問題,注重基層政策需求,及時研究、回應並加強服務指導,切實幫助地方和企業解決難點堵點問題。

  五、完善自然資源資產供應制度

  (十六)優化產業用地供給制度。鼓勵各地在符合《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探索差別化的產業用地供給政策,促進要素向自治區和設區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產業、新質生產力集聚,進一步提高要素供給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推進工業用地供應由出讓為主向租賃、出讓並重轉變,土地出讓年限應與產業生命周期相結合,一般產業應優先以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土地。

  (十七)支持自然資源資產組合供應。在特定國土空間範圍內,同一使用權人需同時使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域等多個門類自然資源開發經營的,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經營權、礦業權、林地使用權或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養殖權等多項權利的,可實行組合供應,並將各個門類自然資源的使用條件、開發要求、標的價值等納入供應方案,通過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一並對社會公告、簽訂資產配置合同,按職責進行監管。支持經營主體通過轉讓、租賃等方式聯合其他主體開發利用同一空間不同門類的自然資源資產。

  (十八)明確高速公路服務區土地供應方式。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性用地和非經營性用地差別化供應,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加油站、餐廳、超市等經營性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應,其他非經營性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已建成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經營性項目用地範圍和面積由市縣自然資源局實地測量或根據竣工圖紙來確定。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在用地報批時要按功能分區明確服務區內經營性用地範圍,以用地批復確定的經營性用地面積和範圍作為該服務區內有償出讓的依據。

  (十九)允許使用銀行保函繳納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推進土地有形市場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在原有以現金繳納作為參加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的基礎上,增加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作為參加土地競買的履約保證方式,減輕企業現金支付壓力。

  六、激活自然資源數據要素價值

  (二十)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要素供給。加工編制多尺度、多類型的公眾版測繪成果,推進廣西新一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有序開放。拓寬地理信息產品形式和服務渠道,促進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實景三維廣西”等時空數據資源及廣西北鬥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網在位置服務、低空經濟等數字經濟中的應用。持續深化“多測合一”改革,建立健全測繪成果共享互認機制,規範數據成果提交,推動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質效。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開放共享管理制度,促進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應用,推動數據要素賦能數字經濟。

  (二十一)全面推廣智慧選址應用服務。依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創新升級“廣西重大項目慧選址查詢係統”,加強生態、林業、海洋等多部門多要素數據共享和係統聯通,集成各類自然資源底圖數據,研發適應不同項目類型需求的智慧選址功能,向建設單位提供要素更全、數據更準、使用便捷的輔助選址服務,為項目落地降本減負。

  七、提升自然資源法治服務水平

  (二十二)完善涉企政策體係。圍繞自然資源工作定位和服務保障經濟職責,做好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健全涉企規範性文件的動態更新和清理機制,加快對影響企業發展政策制度的立改廢釋,統籌做好新舊政策銜接,不斷完善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自然資源政策體係。

  (二十三)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和收費,不得違規增設收費事項、不得層層加碼提高審查標準、不得違規將自身應承擔的費用轉嫁企業。充分運用自然資源行政爭議協調化解機制,及時高效解決涉企矛盾糾紛,全面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及時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反映。期間國家政策如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5年1月7日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