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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常見涉稅誤區

2026-02-04 09:12:58 來源: 上海稅務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是實現循環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環,由此國家推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希望能夠激勵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今天,申稅小微整理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常見的涉稅誤區,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發票取得與使用誤區


  忽視進項發票取得,盲目用自制憑證抵扣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原料或不使用發票。

  正解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徵點的業務。

  (2)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上述“從銷售方取得的發票”,包括通過“反向開票”方式取得的增值稅發票。

  注意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的即徵即退規定。


  二、適用範圍誤區


  所有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正解

  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01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

  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02 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

  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03 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

  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所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的所有資源綜合利用勞務,都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正解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所附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的相關規定執行,退稅比例30%-100%。

  同時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1)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

  (3)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任意資源回收企業均可以向被收購對象“反向開票”。

  正解

  (1)自然人中僅適用於報廢產品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

  (2)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 則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申請表》。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並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