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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2024-04-22 11:51:32 來源: 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規〔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財政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金融監管局、證監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為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關係,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礦業綠色低碳發展,通過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各地要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設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加強規劃管控,促進源頭治理、係統治理,推動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餘儲量可採年限不低於3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

  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縣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後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三)主要目標。

  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二、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四)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範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礦山企業要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採、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依法開採的礦山,要執行最嚴格標準規範,嚴格落實綠色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全面做好減緩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地影響的措施。建立申訴回應機制,暢通與受礦山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五)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中關於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對新建礦山,要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後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並在採礦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對生產礦山,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鼓勵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對剩餘儲量可採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工作。

  (六)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採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與生產管理效率。

  (七)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礦山企業應主動對照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短板,積極推動整改。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

  (八)嚴格第三方評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加強第三方評估規範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評估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採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具體工作要求見附件1)。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並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

  (九)擇優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企業開展抽查核查,確認後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專家論證、實地抽查核查、社會公示等程序,確定國家級綠色礦山,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十)實行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要求見附件2),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中不符合標準的礦山,督促綠色礦山企業持續鞏固建設成果,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鼓勵創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約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礦、金融等政策支持。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建設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續時,依法依規對綠色礦山企業予以支持。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

  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挂牌。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

  六、進一步完善標準體係

  (十三)健全完善行業標準、評價指標。健全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係,研究制定露天開採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完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見附件3),包含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相關評價指標應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變化及時調整。

  (十四)鼓勵制修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區域、礦種、規模、開採方式等因素,制修訂地方標準,或細化明確省級綠色礦山的評價指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礦業集團、企業,積極研制企業標準並實際應用。

  七、健全工作機制

  (十五)形成齊抓共管合力。自然資源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應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記於企業名下並向社會公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監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督、污染防治監管。

  財政部門負責綠色礦山評估認定工作經費保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綠色發展。

  證券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

  林草部門負責礦山佔用林地草地的手續辦理、臨時佔用林地到期後植被恢復以及礦山開發附屬工程臨時佔用草地到期後植被恢復的監管。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八、強化監督考核

  (十六)加強督導核查、考核評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督導力度,推動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於1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嚴格按照新評價指標對國家級綠色礦山開展實地核查。各地應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係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係,結合實際推動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價和考核工作。

  (十七)嚴格落實管理要求。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漏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並納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採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做好新舊評價指標銜接,發現綠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受到行政處罰後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停產未正常生產運營的;違法開採特別是越界開採、擅自改變開採方式的;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後檔次的;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1.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

  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

  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