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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2024-04-26 14:14:38 來源: 內蒙古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探索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新路徑,通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綠色礦業發展機制,加快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持續推進全區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目標

  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80%以上大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到2030年底,持證在產的全部大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場;持證在產的小型礦山和剩餘儲量可採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符合綠色開採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中的約束性指標要求進行建設生產管理,重點做好礦山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和礦山廢氣、廢水、廢渣及揚塵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工作。

  二、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建立健全綠色礦山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結合自治區實際,綜合考慮區位條件、礦種、規模、開採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詳見附件1);針對砂石土類礦山,制定適宜其生產實際的綠色礦山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鼓勵各盟市結合自身地理環境、氣候、資源稟賦等條件,編制更符合地區實際、實操性強的綠色礦山評價指標。

  (二)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區域自然地理、礦種、開採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與採礦權人簽訂合同,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進度、時限、要求及違約責任,推動大中型新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評估前1年內正常生產)持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對大中型砂石土類礦山,建設適宜礦山生產實際的綠色礦山;對小型礦山,在重點領域應符合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三)嚴格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應向礦山所在地旗縣級自然資源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綠色礦山,旗縣級自然資源局會同生態環境、林草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對綠色礦山申報資料進行聯合初審,初審通過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盟市自然資源局。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對評估通過的要聯合開展評估結果審定和實地核查、公示,實地核查無問題且公示無異議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資料核查並按比例進行實地抽查,核查抽查通過後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管理並向社會公告。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評估遴選工作流程》(詳見附件2)規定情形的,採取標注、限期整改、移出名錄等措施及時處置。

  (四)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嚴格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開展評估工作。發現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露礦山企業機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予以通報並不再採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五)壓實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按照國家、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設計、礦區生態修復、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安全生產等方案設計,將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範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

  (六)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國家級綠色礦山從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優先推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研發使用《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礦山,以及對促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修復貢獻較大的礦山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要求組織開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綠色礦山或為綠色礦山建設服務的項目,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配置上,參照自治區重大項目予以全額保障。允許綠色礦山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同一法人企業在自治區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在滿足自用的基礎上,優先支持節餘的用地指標實施跨縣域交易。對於國家級綠色礦山、採用先進開採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符合《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規定的,可優先以協議方式取得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在辦理國家級綠色礦山、採用先進開採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儲量評審備案事項時,可容缺受理審查。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礦山安全監管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13個部門單位參加,負責審議自治區綠色礦山支持政策、綠色礦山核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及綠色礦山年度工作目標、名錄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組織召開協調工作會議,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綠色礦山申報資料核查、實地抽查、綠色礦山名錄日常管理、發布公告等日常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詳見附件3),督促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共同做好綠色礦山初審、審查評估、核查和日常動態監管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三)加強考核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督導力度,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創建的大、中型生產礦山,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加強對現有綠色礦山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新標準和評價指標進行全面復核,做好綠色礦山新舊標準和評價指標的銜接工作,對存在問題的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經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申請移出綠色礦山名錄。在歷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的,由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經認定已完成整改並對照新標準和評價指標核查通過後,重新申報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有關主管部門認真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按比例對在庫綠色礦山開展隨機抽查。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納入對旗縣級人民政府和盟市級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評價體係。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印發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試行)

  2.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評估遴選工作流程

   3.各有關部門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職能職責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