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燒結球團安全規範(徵求意見稿)》等15項強制性標準意見的函
根據應急管理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應急管理部執法工貿局組織有關單位起草了15項強制性標準,目前已形成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世鋁網本文僅摘錄銅鋁鎂相關內容)。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意見請填寫《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徵求意見表》(附件16),並發送至郵箱yjysaq2014@163.com,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20日。
聯係人及電話:李瑩瑩,027-86530797。
附件:
《銅及銅合金熔鑄安全設計與生產規範》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pdf
應急管理部執法工貿局
2024年9月18日
《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工作組
二 二四年八月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起草過程等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下達<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等49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3〕64)的要求,國家標準《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的修訂由應急管理部歸口,計劃編號為20231701-Q-450,項目周期16個月。應急管理部委托TC288/SC8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冶金有色安全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 29741-2013)於 2013 年 9 月 18 日首次制訂發布,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範在保障鋁電解生產安全方面發揮了積極和應有作用。
近年來,隨著時代發展和形勢的變化,圍繞節能降炭減排目標,鋁電解生產工藝、設備、材料的不斷更新以及技術進步,鋁電解向著大型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不斷創新和應用,隨之新的風險不斷出現,鋁電解安全生產面臨著新風險,電解鋁企業多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同時新建設的環保設施和運行也帶來了新的安全生產風險;原《規範》中存在生產工序不完整、要求不具體等問題,需要全面係統地辨識風險,針對性完善風險管控措施,突出重要風險的管控,優化設計、建設、生產運行及異常處置規範,強化設備、設施、場所、人員及過程安全管理,近年來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頒布實施,也提出更高的 要求,現行《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29741-2013)已經難以滿足當前對鋁電解安全生產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修訂。
(三)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
根據立項計劃,2022年7月成立標準修訂工作組,《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29741-2013)的修訂由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牽頭,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雲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鋼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參與,各單位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標準修訂各環節的工作,確保標準的質量和適用性。
(四)主要起草過程
1.成立工作組
承接該標準修訂任務後,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了標準修訂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由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懷江擔任組長,主要成員由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雲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鋼 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人員組成。
2.收集資料及調研
2022年7月-8月,項目組先後收集整理了國內外標準資料以及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國內外安全生產經驗和事故案例、有關科研成果等共計500餘項,並對標準中的關鍵問題、難點問題開展專門的調查研究,對鋁電解典型生產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堅持問題導向,從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和滿足行業安全生產需求出發,對問題產生的根源、影響進行討論研究,形成解決辦法。2022年7月5日,項目通過全國安標委冶金有色安全技術分委員會立項評審。
2022年8月10日,牽頭單位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視頻方式召開了修訂工作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討論確定了修訂大綱,明確了各自的分工及制修訂標準計劃進度,隨即開展工作。修編小組一方面開展了廣泛的調研和函詢意見搜集工作,經過充分的調研和分析,提出了修訂工作的原則、內容、計劃和分工,並針對焙燒啟動、特殊槽風險槽管理、電解槽大修、固廢危廢貯存處置、電解煙氣脫硫設施、供電整流及動力係統、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及預 案等內容與各參編單位進行了深入交流研討,交換了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項目組各參編單位以此次會議為新起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和進度計劃,確保高質量完成《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修訂項目。
3.初稿編制階段
(1)形成修訂第一稿
2022年9月20 日,項目組召開會議,總結分析了前期工作情況,並對下一階段相關工作進行了規劃。
2022年9月30日,修訂組對各參編收集的有關資料、各企業危險源辨識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內容進行整理匯總,並組織研討共享,對第一批反饋的意見進行討論,經歸納整理形成了小組討論稿。隨後,進一步開展標準修訂工作,對小組討論稿予以補充、完善。
2022年10月20 日,各參編單位完成《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相應章節修訂工作,填寫《標準條款修改說明表》,修訂組整理匯編成修訂稿。修訂組聽取了各參編單位上一階段的工作情況匯報,並對後續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了討論,經歸納整理對小組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修訂組共收回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雲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鋼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356條,整理修改意見226條,確定採納和部分採納177條,49條未予採納;危險源辨識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三千餘條,上述意見經完善和規整後,形成了《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修訂第一稿)和修改意見匯總表。
(2)形成修訂第二稿
2022年11月,在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召開了《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29741-2013)修訂工作第五次全體會議,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討論和歸納總結。修訂組認真研究各參編單位給出的每條意見並進行了相應條款的修改,形成了標準修訂第二稿和編制說明。
(3)形成徵求意見稿
2022年11月,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對修訂後的《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再次徵求意見,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雲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鋼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有回函意見共87條,修訂小組認真研究每一條反饋意見,在此基礎上對《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第二稿)作了修改。2024年4月形成《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並報冶金有色分標委審查。
4.徵求意見階段
2024年5月,冶金有色分標委形式審查意見反饋編制小組。中鋁鄭州有色金屬研究院有限公司組織編制組針對審查意見對標準文稿進行了修改,並於8月7日-9日組織在河南鄭州召開了《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修訂研討會。會上,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雲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鋼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參編單位共25名專家對修訂稿進行了充分討論,修訂組根據討論意見對相應條款進行再次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定稿、編制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並報冶金有色分標委秘書處審查後提請應急管理部執法工貿局公開徵求意見。
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包括驗證報告、統計數據等) 及理由
(一)標準編制原則
本標準在結構編寫和內容編排等方面依據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進行, 起草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遵循合規性、係統性、安全性、規範性和適用性的原則,力求語言表述規範,用語準確、簡明,結構嚴謹,布局合理。
本標準的修訂是在國家雙碳背景下開展的,修訂工作緊緊圍繞鋁電解生產以及節能降炭減排目標出發,著重從鋁電解槽大型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技術改進進行風險研判分析,同時汲取近年來部分鋁電解生產發生的整流機組爆炸、電解槽脫極、短路口爆炸、漏爐著火爆炸等典型事故,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二)標準修訂變化及依據
本標準具體條款的變化情況及其依據和理由詳見附件:《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條款說明。本標準修訂後主要的變化內容及其依據和理由如下:
1.變化內容:修訂了工序及設備設施安全作業要求的內容。
依據和理由:在雙碳背景下,圍繞節能降炭減排目標,鋁電解向著大型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不斷創新和應用,隨之新的風險不斷出現。近年來,部分鋁電解生產曾發生整流機組爆炸、電解槽脫極、短路口爆炸、漏爐著火爆炸等典型事故, 應當充分汲取教訓,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為此,本標準修訂了此部分內容。
2.變化內容:增加了電解槽大修工序要求。
依據和理由:電解槽大修是鋁電解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工序,電解槽停槽後清理、吊運、刨爐、築爐、固廢危廢轉移等作業過程存在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灼燙以及粉塵、毒害氣體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原有規範中缺少大修工序的安全規範要求,為此,本標準增加了此部分內容。
3.變化內容:增加了陽極組裝工序的安全生產要求。
依據和理由:陽極組裝工序是鋁電解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鋁電解生產前原材料準備的一個工序,在陽極組裝中存在高溫液體、運輸和機械傷害。因此,本次修訂對陽極組裝工 序中的安全要求進行了補充。
4.變化內容:增加了煙氣脫硫工序的要求。
依據和理由:2013年國家環保部下發《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修改單》,增加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顆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分別不超過10、100、3.0mg/m3。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對排放標準提出更嚴格的要求,A或B級企業顆粒物、SO2、氟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35、1.0mg/m3。因此,企業須進一步建設或改造施煙氣脫硫環保設施並穩定運行,對脫氟、除塵係統進行提標改造,以提高脫氟除塵效率,從而帶來安全生產風險。而原規範中缺少脫硫工序的安全規範要求,為此,本標準增加了此部分內容。
5.變化內容:完善了原標準中“其他要求”內容
依據和理由:根據新發布實施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基於風險辨識和管控,細化了消防、交通運輸安全、供氣、供水、供電、供風和應急與事故管理等相關要求。
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係,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
本項目同國內法律法規無衝突,符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1)2016年12月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要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係;加快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和整合,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標準體係。我國積極實施國家標準化戰略。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指出要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 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加強標準化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加快推進急需短缺和重要標準制修訂,制定的《“十四五”應急管理標準化發展計劃》(應急〔2022〕34號)已將《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納入標準制修訂範圍。
(2)2013 年以來,國家先後修訂或出臺了多項安全生產國家標準,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墜落防護挂點裝置》(GB30862-2014)《墜落防護水平生命線裝置》(GB38454-2019)《頭部防護》(GB2811-201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4部分:作業區》(GB5768.4-2017))等等。原《規範》引用的條文也同樣有很多被調整修訂,因此,及時修訂《規範》有助於發揮標準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構建更好適應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係。
(3)本標準的修訂嚴格遵守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
(4)本標準中的規範性引用文件均採用國家現行標準,技術要求與國家相應標準相匹配,無原則分歧。
(5)本標準無需要另外制定配套的推薦性標準。
四、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比對分析
歐美國家及國際標準化組織暫未就鋁電解行業制定專門安全標準,統一執行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強制性政府專用標準《職業安全健康標準(29CFR1910)》,對美國標準學會(ANSI)審議批準的相關安全標準自願採用;歐盟方面,主要通過安全協調標準和歐盟技術法規-新方法指令的形式進行規範,如工作場所最低安全健康要求指令(89/654/EEC);安全健康標志最低要求指令(92/58/EEC);工人安全使用工作設備最低安全健康要求指令(2009/104/EC);個體防護裝備最低安全要求指令(89/656/EEC)等。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未出現重大分歧意見。
六、對強制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包括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
建議本標準從批準發布到正式實施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具體以國家標準公告規定的實施日期為準。
因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設備種類多、數量大, 若是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標準實施後必須嚴格執行新標準,可能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無法短時間內完成,勢必影響到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連續生產,難免造成一些負面的社會影響。基於以上,建議本標準從批準發布到正式實施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
七、與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包括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對違反強制 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依據等
通過標準的宣貫促進標準的有效實施,通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應急管理部、全國安標委的官網、微信公眾號、技術交流、培訓等渠道向鋁電解設計、研究、生產、施工、建設和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宣貫,使他們掌握並貫徹執行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本文件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為國家、省、市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 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91 號)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適用鋁電解企業安全管理,未涉及產品等對貿易有限制性的要求,建議不對外通報。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發布實施後,將代替現有國家標準《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 29741-2013),建議將現有《鋁電解安全生產規範》(GB 29741-2013)廢止。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無。
十一、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本標準是各類鋁電解安全生產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鋁電解安全生產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使其具體化。因此,本標準涉及鋁電解、鑄錠等生產過程
十二、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