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磷石膏利用和貯存污染控制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推動綜合利用,防治環境污染,我部組織編制了《磷石膏利用和貯存污染控制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和《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我部。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3日。
聯係人: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劉樹寶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電話:(010)65645746
傳真:(010)65645745
郵箱:swmd@mee.gov.cn
郵編:100006
聯係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姚光遠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大羊坊8號
電話:15201323483
郵箱:yaogy@craes.org.cn
郵編:100012
附件:
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3.《磷石膏利用和貯存污染控制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8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範和指導赤泥利用過程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赤泥利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北京科技大學、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赤泥利用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利用鋁土礦生產氧化鋁或氫氧化鋁過程中產生的赤泥在利用過程中的污
染控制,可作為與赤泥利用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竣工
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參考依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期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
於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6566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5555.12 固體廢物 腐蝕性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26452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1 鐵礦採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 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範
GB/T 51450 金屬非金屬礦山充填工程技術標準
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 557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
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HJ 781 固體廢物 22 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 125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標準
JTG B04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範
JTG D30 公路路基設計規範
JTG/T D33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範
TD/T 1036 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73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赤泥 bauxite residue or red mud
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或氫氧化鋁過程中,將礦石中氧化鋁形成的可溶性鋁酸鈉與
其他雜質形成的不溶物進行固液分離而排出的殘渣。
3.2
回填 backfilling
在復墾、景觀恢復、建設用地平整、農業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護等地表工程中,以土地復墾為目的,利用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替代土、砂、石等生產材料填充露天
開採地表挖掘區、取土場以及天然坑洼區的活動。
3.3
充填 mining with backfilling
為滿足採礦工藝需要,以支撐圍岩、防止岩石移動、控制地壓為目的,利用預處理後的
赤泥為充填材料填充採空區的活動。
4 總體要求
4.1 赤泥利用技術的選擇應結合當地需求,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4.2 赤泥經處理後可用於道路、回填、充填工程和其他建築材料生產,可通過外加助劑或粉煤灰、副產石膏等其他固體廢物固定赤泥中的鹼、其他污染物並優化材料性能,不應摻加與此無關的其他固體廢物。
4.3 赤泥利用過程中的轉運應採取防遺撒、防揚塵等措施,利用作業現場的臨時貯存應符合
GB 18599 的要求。
4.4 赤泥利用於符合本技術規範規定的工程時,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容量較小區域、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等。
4.5 赤泥利用過程中,按照本技術規範相關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和環境風險評價時應至少考慮pH 和特徵污染物鈉、釩、鉬、硒、總鉻、六價鉻、氟、砷、汞;若赤泥基物料中副產石膏摻加比例大於 5%時,特徵污染物還應該考慮硫酸根。
4.6 赤泥用於本技術規範以外的利用途徑時,應按照 HJ 1091 的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5 道路利用
5.1 赤泥經預處理後可用於道路工程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和路堤填築等。
5.2 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道路工程時,按照 HJ 557 制備的浸出液中釩不超過 0.5mg/l,鉬不超過 GB/T 14848 的 IV 類限值,總硒、總鉻、六價鉻、總砷、氟化物、總汞濃度不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pH不超過 10 或其替代物料 pH,鹼含量不超過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
5.3 赤泥路用的道路工程設計、施工應滿足 JTG/T 3610、JTG D30、JTG/T D33 和 JTG B04等道路工程相關的技術要求。
6 回填利用
6.1 赤泥經預處理後可用於貨場、碼頭、廠房、地坪、機場道面等建設用地平整和地表坑洼地回填。
6.2 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 6.1 用途時,按照 HJ 557 制備的浸出液中釩不超過 0.5mg/l,鉬不超過 GB/T 14848 的 IV 類限值,總硒、總鉻、六價鉻、總砷、氟化物、總汞濃度不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pH不超過 10,鹼含量不超過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質要求。
6.3 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農業用地平整或場地回填平整後復墾為農業與林業用地時,按照 HJ 557 制備的浸出液全鹽量不超過 GB 5084 中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6.4 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坑洼地等的地表回填利用時,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應避開活動斷層、溶洞區、濕地,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國家和地方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和保護區;
b)赤泥基回填材料底部高程應高於歷年地下水的最高水位;
c)回填場地的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應不大於 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 0.75 m;
當天然基礎層局部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可採用防滲係數不低於該要求的改性粘土層、壓實的赤泥基回填材料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材料。
6.5 回填作業後應按 GB 18599 的相關要求進行復墾,復墾過程應滿足 TD/T 1036 相關要求。
7 充填利用
7.1 赤泥經預處理後應優先用於鋁土礦地下採空區充填利用,也可用於其他金屬或非金屬礦
地下採空區充填利用。
7.2 充填作業的工程設計、生產作業和質量檢測應符合 GB/T 51450 的相關技術要求。
7.3 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採礦工藝需求的地下採空區充填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赤泥預處理後的物料用於充填作業時,按照 HJ 557 制備的浸出液中釩不超過 0.5mg/l,pH、鈉、鉬不超過 GB/T 14848 的 IV 類限值,總硒、總鉻、六價鉻、總砷、氟化物、總汞濃度不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
b) 充填作業泌出液應集中收集用於充填作業或生產使用;如需排放,釩應滿足 GB26452 相關要求,其他指標應滿足 GB 8978 的相應指標限值。
8 其他利用
8.1 選鐵
8.1.1 赤泥進出選鐵車間應採取密閉管路輸送,選鐵車間附近或管路外部適宜位置應設防溢設施或應急池。
8.1.2 赤泥選鐵過程中顆粒物排放參照 GB 28661 中大氣污染控制要求。
8.1.3 赤泥選鐵過程中廢水排放應滿足以下要求:
a)釩的排放限值不超過 GB 26452 中相應的排放限值:
b)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超過 GB 28661 中重選廢水和磁選廢水的排放限值。
8.2 水泥熟料生產
8.2.1 赤泥作為生產水泥熟料的原料時,應採取適宜措施調控赤泥含水率滿足生料磨係統的投加要求,同時應滿足 HJ 662 中重金屬最大投加量要求。
8.2.2 赤泥用於水泥熟料生產時,污染控制應滿足 GB 30485、HJ 662 與 GB/T 30760 的相關要求。
8.3 其他建築材料
赤泥作為制磚、陶粒、陶瓷、混凝土預制塊等其他建築材料生產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污染控制應執行相關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b)滿足 GB 6566 關於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的相關要求;
c)按照 HJ 557 制備的上述材料浸出液中釩不超過 0.5mg/l,pH、鈉、鉬不超過 GB/T 14848的 IV 類限值,總硒、總鉻、六價鉻、總砷、氟化物、總汞濃度不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
9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9.1 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 和 HJ 1250 等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及本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污染物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情況的監測。
相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為開展監測。
9.2 赤泥道路利用、回填和充填利用前,應對利用現場及周邊環境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背景進行監測。
9.3 赤泥利用過程中及其利用工程完成後的監測方法和監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道路利用、回填利用和其他建築材料土地利用時,應加強對利用區域周圍土壤和水體的監測,取樣和監測應符合 HJ/T 166 和 HJ 164、HJ 91.2 的要求;
b)充填利用時,應加強對地下水的監測,取樣和監測應符合 HJ 164 的要求;
c)對於地下水含水層埋藏較深或地下水監測井較難布設的區域,經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地下水不會受到污染時,可不設地下水監測井;
d)對於道路利用、回填利用赤泥預處理物料和其他利用赤泥的建築材料的監測頻次應滿足 HJ 1091 的相關要求。
9.4 檢測項目應包括但不限於依據本技術規範 4.5 條確定的特徵污染物。
9.5 浸出液中重金屬的檢測應按照 HJ 781 規定的方法進行,氟化物的檢測應按照 GB 5085.3規定的方法進行。
9.6 赤泥、協同利用的固體廢物、赤泥預處理物料和其他利用赤泥的建築材料的 pH 檢測應按照 GB/T 15555.12 規定的方法進行。
10 環境管理要求
10.1 應有專人負責赤泥利用過程的生態環境管理。
10.2 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
10.3 應建立赤泥利用的檔案制度,包括利用日期、利用量、具體用途、使用範圍、利用產物中污染物含量、相關環境監測報告等資料。
10.4 應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應急預案、環境監測報告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