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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新一批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的通知

2025-03-25 17:00:49 來源: 自然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要求,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部決定開展新一批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遴選推薦基本要求

  (一)推薦範圍。省級綠色礦山中,實現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礦區環境生態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礦區社區和諧化,滿足“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表現較為突出的獨立礦山企業。

  (二)推薦數量。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不超過本省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總數一半的基礎上,遴選推薦非油氣類礦山數量不超過25個,油氣類礦山數量不超過10個。

  二、遴選推薦工作程序

  (一)網上填報。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擬推薦的礦山企業,登錄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信息係統(以下簡稱名錄係統),上傳自評估報告及影像資料,並填寫相關信息。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推薦工作不再重復安排第三方評估,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通過名錄係統上傳擬推薦礦山的原省級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報告等材料。

  (二)核實確認。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所有擬推薦礦山開展實地核實(已按照自然資規〔2024〕1號文規定的評價指標評估並入庫的省級綠色礦山除外),填寫擬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打分表(樣式見自然資規〔2024〕1號文附件3),明確結論,經公示無異議後,將符合條件的礦山通過名錄係統推薦至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推薦材料開展技術審查與論證,對各地推薦礦山按一定比例開展實地核實,對論證存疑或建設條件不達標的礦山開展重點核實,核實情況將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論證通過後,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公示推薦礦山名單,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公告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

  三、做好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新舊銜接

  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實地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對原有國家級綠色礦山開展現場復核,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提前全面完成復核任務。

  (一)復核範圍。自然資規〔2024〕1號文下發前納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

  (二)復核比例。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現場復核,比例不低於30%,確保三年內全覆蓋。

  (三)復核標準。對照自然資規〔2024〕1號文規定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5項先決條件及資源開採、資源綜合利用等6方面指標開展復核。特別要對其中的約束性指標、新增指標逐項核實。

  (四)工作流程。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形成工作組,按照自然資規〔2024〕1號文所明確的職責內容,對照現行評價指標開展現場復核,填寫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打分表(樣式見自然資規〔2024〕1號文附件3)、國家級綠色礦山現場復核意見表(見附件)。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度編制現場復核情況報告。

  (五)結果處理。對復核的每個礦山給出明確結論。總得分高於80分(含)的礦山繼續保留在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原則上總得分低於80分的礦山應報部移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總得分低於80分但承諾限期整改的礦山,要明確整改期限與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切實按期整改到位的礦山可保留在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屬於自然資規〔2024〕1號文附件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應按照《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報部移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

  各地可結合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綠色礦山同步部署現場復核。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強化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嚴格工作程序、統一評價指標,實事求是、廉潔自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部信息中心要做好名錄係統的用戶管理、使用培訓和運行維護等工作。

  (二)健全監管機制,嚴格評估管理。各地要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管,要嚴禁其以任何形式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或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要逐步建立健全針對第三方評估的隨機抽查、投訴處理、責任追究及黑名單制度,嚴把綠色礦山評估遴選關。

  (三)加強跟蹤指導,減輕企業負擔。在部署必要的現場復核工作時,要加強統籌協調,與其他確需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統一部署、統一組織、集中開展,盡量減少對礦山企業的擾動,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自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報告均在名錄係統填報,無需報送紙質版。

  (四)嚴格名錄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各地要切實做好日常跟蹤和動態監管,加強新評價指標宣傳解讀,推動礦山企業自查自糾,持續提升建設水平。復核工作結束後,督促存在問題的礦山加強整改,對未能按期整改到位或發現存在其他應移出名錄情形的礦山,要及時按規定從相應綠色礦山名錄中移出。

  (五)加力推進工作,按時完成任務。各地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創新激勵約束政策,倒排時間,確保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按期完成。部將適時通報全國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情況。

  請於10月20日前將遴選推薦名單報部,12月10日前形成2025年度國家級綠色礦山現場復核情況報告並報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

  聯係人及電話:時金玲 010-66558631/66558277(傳真)

  武建飛 010-63882437(名錄係統運維)

  電子郵箱:jlshi@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國家級綠色礦山現場復核意見表

(責任編輯:靜水)